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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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部门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要求,现将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学校及各附属医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二、工作步骤

1.各实验室填报分级分类信息5月24日前)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评估、认定,制定相应的细化管理措施,按房间一间一表的形式,化学类实验室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采集表(化学类)》(附件2),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实验室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采集表(非化学类)》(附件3),并报送所单位、部门

2.各单位、部门审核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531日前)

1)各单位、部门依据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附件1),对各实验室上报的所属类别、危险源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各实验室填报附件2、附件3信息的准确性,并完成各实验室类别及风险等级认定

2)各单位、部门填写《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汇总表》(附件4)

3.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复核分级分类结果6月6日前)

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汇总单位、部门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作为今后实验室安全检查、防护物资匹配等的基础管理数据。

4.各单位、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单位、部门根据最终分级分类结果对各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检查频次,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制作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附件5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承担起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学习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要求确保工作全覆盖,不遗漏任何一间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2.各单位、部门根据学院学科特点督促各实验室对所辨识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3.各单位、部门结合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管理要求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负责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自查与安全管理。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材料报送

531日前各单位、部门将《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表(化学类)》(附件2)《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表(非化学类)》(附件3)、《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nmgykdxsysglzx@163.com;纸质版材料由单位、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部门公章报送至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材料报送地址:金山校区精诚614室。

联系人:邹黎华;联系电话:0471-6653252


附件: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表(化学类).xlsx 

附件3: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采集表(非化学类).xlsx 

附件4:内蒙古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汇总表.xlsx 

附件5:实验室安全信息牌样例.pptx



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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